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型,灰色外圈,绿色底色,椭圆中央为红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,椭圆形下部为灰色的万里长城。在椭圆型上部标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域产品”字样,字体为黑色、综艺体。
2005 年 6 月,国家质检总局按照 WTO 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( TRIPS )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,根据我国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标准化法》、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等有关规定,在总结、吸纳原有的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》和《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》成功经验的基础上,制定发布了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》,已于 2005 年 7 月 15 日 开始施行。
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》充分体现了统一名称、统一制度、统一注册程序、统一标志和统一标准的“五个统一”的原则。它的制定、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,对于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,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,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。
地理标志产品,是指产自特定地域,所具有的质量、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,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。
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包括:
用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,其原材料全部、部分或主要来自该地区,或来自其他特定地区,其产品的特殊品质、特色和声誉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,并在该地采用传统工艺生产。
以非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,其主要原材料来自该地区或其他特定地区,但该产品的品质、风味、特征取决于该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传统工艺生产、加工、制造或形成的产品,也视为地理标志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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